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常全根,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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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常全根,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