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91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常全根,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