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7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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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7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王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