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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白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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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白某。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7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