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屈某。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孙建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被告屈某。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孙建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