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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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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被告屈某。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孙建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