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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9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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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某。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张某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