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张某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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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张某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张俊元
书记员:李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