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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

(2012)馆民初字第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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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谷某,农民。被告张某。

本院受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谷某以夫妻二人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武庆才

书记员:高军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