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农民。被告张某。
本院受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谷某以夫妻二人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武庆才
书记员:高军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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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某,农民。被告张某。
本院受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谷某以夫妻二人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武庆才
书记员:高军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