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郭书光审判员:李章柱人民陪审员:武庆行
书记员:靳旭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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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郭书光审判员:李章柱人民陪审员:武庆行
书记员:靳旭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