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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馆民初字第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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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郭书光审判员:李章柱人民陪审员:武庆行

书记员:靳旭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