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务农。被告段某,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志斌
书记员:冯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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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务农。被告段某,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志斌
书记员:冯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