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阜民初字第1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务农。被告段某,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志斌

书记员:冯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