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立文
书记员:张拴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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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立文
书记员:张拴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