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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阜民初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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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邱某。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立文

书记员:张拴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