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认识,不久在双方父母催促下于××××年××月××日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没有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而且双方性格不合。2004年7月6日,生一儿子王某甲,2008年10月30日,生次子王某乙,原以为有了两个儿子后,被告会肩负起家庭重担,可恰恰相反,被告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两年来每天沉溺于电脑游戏,不去干活务工,也不照看儿子,还实施家庭暴力,一家人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被告改正,但一点作用也没有,原告万般无奈,于2011年8月回娘家,夫妻双方分居至今,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长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3、婚生子王某乙户口页。
被告辩称:2001年原、被告相识,××××年××月结婚,相识与结婚时间段上相互了解两年多,婚姻基础相当好,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相和睦,并且生育两个儿子,长子9岁,次子5岁,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我们是从原告起诉的时候才分居的,原告起诉离婚无事实依据,不符合婚姻法的法定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冯海民、赵金平证明及身份证。
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6日婚生子王艺涵出生,2008年10月30日次子王某乙出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原告离家出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也实为夫妻婚后生活中正常现象。原、被告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包容、仍有希望建立幸福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各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长海审判员:朱国强人民陪审员:姜明明
书记员: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