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朱国强
书记员: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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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朱国强
书记员:师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