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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山民初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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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朱国强

书记员: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