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涂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杨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