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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䭔庆开与涂文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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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孔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涂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杨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