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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彬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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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彬,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灿,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一、婚生子于艺章由张灿抚养,于彬自2012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200元至婚生子于艺章生活时止。二、位于东莞市塘厦镇银湖山庄****的房产归于彬所有。三、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张灿120100元。本案在诉讼中,张灿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于彬名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湖景路3号银湖山庄501幢1204房产。申请执行人于彬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已过申请执行期限,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谭绮文2013年5月21日的执行申请。执行长郭晶磊执行员曾文德执行员李雯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