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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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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1984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0)乐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某某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左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1440元人民币。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韩某某交来案款1440元,申请人左某某已将该案款1440元全部收悉,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乐民初字第130号乐亭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守国代理审判员:王英民代理审判员:闫文海

书记员:崔士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