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二峰,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琳娜,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二峰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琳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琳娜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二峰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