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32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乙已自觉交纳案件款832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2013年12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