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90907.59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308元,合计92515.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91207.59元,执行费1308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