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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洪梅与孙文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故执字第7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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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孙某。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9月23日制作的(2013)故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故执字第762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顺志

书记员:李茂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