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董某。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故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娘门陪送物品。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某在被执行人董某处娘门陪送物品全部拉走,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故执字第704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苏洪彬
书记员:白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