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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故执字第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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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故民一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香湖美地二期一号楼房产一处,变更到王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山

书记员:边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