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故民一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香湖美地二期一号楼房产一处,变更到王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山
书记员:边东发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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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故民一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香湖美地二期一号楼房产一处,变更到王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山
书记员:边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