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西安工程大学老师。被执行人:周某,西安汽车科技学院老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