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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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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香港航空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马某,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高速集团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