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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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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某。被申请人王某。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5日审结。该案(2011)乐唐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4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田政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