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睿,女。被执行人尚锐,男。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共同财产折价款3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075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调解书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宽良审判员:弥继峰审判员:冯继忠
书记员:史红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