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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故执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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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故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8500元及娘门陪送物品。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在被执行人王某乙处娘门陪送物品全部拉走,被执行人交纳85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8500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故执字第275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路广

书记员:于少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