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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XX与马XX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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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XX,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马XX,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殷力代审判员:刘海龙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