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衡水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孙某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殷力代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志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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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衡水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孙某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殷力代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志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