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3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邓某。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4日作出的(2003)伍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张某与邓某离婚,婚生子张××随张某生活,邓某从2003年8月起每月给付张××抚育费200元,至张××年满18周岁时止。因邓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某支付张××自2003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共计121个月的抚育费累计24200元。被执行人邓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张××自2003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共计121个月的抚育费累计2420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3元,以上合计244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银行存款2446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文春

书记员:汤燚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