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徐某甲。
苏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婚生子徐某乙由苏某抚养,徐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于每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当年全部抚养费24000元,直至徐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徐某甲向苏某支付补偿款420000元,该款于201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250000元,余下的170000元于2013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徐某甲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某甲应向申请执行人苏某支付徐某乙抚养费24000元、补偿款12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徐某甲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60元,以上合计146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甲的银行存款1460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亦兵
书记员:方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