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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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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丁某。

丁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丁某向叶某支付补偿金100000元,该款于2012年12月14日前支付30000元。因被执行人丁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丁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叶某支付补偿金3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丁某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以上合计30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某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亦兵

书记员:方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