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颖。被执行人黄威。
申请执行人黄颖与被执行人黄威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常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黄威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黄颖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850元(执行案款4800元+执行费5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中鑫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