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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国立与罗芝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中执字第9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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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国立。被执行人罗芝梅。

本院作出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芝梅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芝梅的银行存款14521.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