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国立。被执行人罗芝梅。
本院作出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芝梅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芝梅的银行存款14521.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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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国立。被执行人罗芝梅。
本院作出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芝梅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芝梅的银行存款14521.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