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秀银,住涿州市义和庄乡中任村。被执行人:王建永,住涿州市义和庄乡北任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银与被执行人王建永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07)涿民初字第1378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07)涿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李小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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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秀银,住涿州市义和庄乡中任村。被执行人:王建永,住涿州市义和庄乡北任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银与被执行人王建永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07)涿民初字第1378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07)涿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李小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