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7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建生执行员晋伍群执行员朱卫涛

书记员:赵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