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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瑞与被执行人盛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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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瑞,女,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吉林市政府外事办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盛野,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职员,住吉林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刘瑞与被执行人盛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房屋补偿款100327.38元、离婚后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房屋现价值鉴定费2950元、鉴定支出费用1911元及家具家电若干)。本院立案之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盛野名下的房屋一处进行了查封。该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代理审判员:王昊代理审判员:马琳琳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