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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文与被申请执行陆秀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恢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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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赵德俊,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秀波,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王文申请执行陆秀波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