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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润群与被执行人邢娜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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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润群,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公安局松花江旅游分局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邢娜,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科员,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李润群与邢娜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兴隆大街玉隆小区11号楼23号车库。2013年11月7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代理审判员:王昊代理审判员:马琳琳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