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润群,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公安局松花江旅游分局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邢娜,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科员,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李润群与邢娜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兴隆大街玉隆小区11号楼23号车库。2013年11月7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代理审判员:王昊代理审判员:马琳琳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