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庄某某,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婚生次子郑某乙由申请执行人郑某甲抚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讼争地点莆田市秀屿区秀屿区调查,在被执行人庄某某家未能寻获被执行人庄某某。根据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本院未能寻获申请执行人要求抚养的婚生次子郑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执行标的现暂未寻获,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案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行踪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建煌执行员陈豪杰执行员高如辉
书记员:柳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