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谭泽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望执字第6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谭泽。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0)望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谭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泽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泽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泽的银行存款9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健成

书记员:谭德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