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海波,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21981********,住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西里二巷**。被执行人郑海峰,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21979********,住北海市海城区铜鼓里三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波与被执行人郑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9日将本案的执行款(2013年2月-5月的抚养费)共计44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