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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907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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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海波,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21981********,住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西里二巷**。被执行人郑海峰,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21979********,住北海市海城区铜鼓里三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波与被执行人郑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9日将本案的执行款(2013年2月-5月的抚养费)共计44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