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军军,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1********,汉族,住北海市贵州路中安大厦**。被执行人林少云,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汉族,住,住北海市四川南路**创基花园****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军军与被执行人林少云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海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约定权利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第二期的房屋补偿款85000元及利息8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支付房屋补偿款8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后,执行完结。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的第二期房屋补偿款人民币8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7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