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调解书的内容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魏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不履行法律后果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4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案件款11000元。2013年7月24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剩余案件款39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表示愿从2013年7月份开始,每月向申请人魏某某给付1000元整,直至将39000元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执行费650元予以免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审判员:张晓斌审判员:邵玉君
书记员:孙伟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