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臧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
本院2013年2月16日作出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臧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之夫王丙富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店信用社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谢某某的丈夫王丙富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店信用社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周超
书记员:屠仁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