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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屏山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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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屏山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陈某某在xx县xx镇国土所的过度费收入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