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屏山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陈某某在xx县xx镇国土所的过度费收入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