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某,女,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某,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念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方某补偿原告陶某200000元,分四期给付,其中2013年7月22日前支付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被执行人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某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5000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涛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