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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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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某,女,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某,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念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方某补偿原告陶某200000元,分四期给付,其中2013年7月22日前支付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被执行人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某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5000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涛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