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秦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3年8月至11月的抚养费6400元;二、确定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过户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东环一路香缇雅苑2号楼香菲阁1002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3258**)至申请执行人及婚生女秦乐一名下。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某名下的存款640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