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万永忠执行员雷群执行员黄影
书记员:王先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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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万永忠执行员雷群执行员黄影
书记员:王先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