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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山民初字第2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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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华,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贺红英

书记员:张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