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华,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贺红英
书记员:张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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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华,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贺红英
书记员:张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