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审判员:刘爽
书记员:刘军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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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审判员:刘爽
书记员:刘军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