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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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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审判员:刘爽

书记员:刘军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