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01)

(2013)丰执字第9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施某某,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孟某某申请执行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第二期财产折价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