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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2013)丰民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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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文璟

书记员:马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