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文璟
书记员:马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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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文璟
书记员:马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